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1)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