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