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