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