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