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