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