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