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或者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