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审结论和决定或者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终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终审机关或者其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