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