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