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