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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 第十七条 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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