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具有与所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及办学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具有与所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及办学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申请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