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