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