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