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