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