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