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