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