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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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