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