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