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