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