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四)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