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