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