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