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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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