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