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