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九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