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