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