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的意见。

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