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