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认,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清算组应当将公告内容在公告日3日前书面报至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