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完成清算后,应当在提取生息资产5日前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清算完成情况的报告、税务注销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