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