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复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