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
章程、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外国银行的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以及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变更;
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发生重大案件;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其他对外国银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章程、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外国银行的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以及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变更;
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发生重大案件;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其他对外国银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