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经营策略的重大调整;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暂停营业2日以内,应当提前7日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重要董事会决议;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以及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变更;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发生重大案件;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其他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实施的重大监管措施;

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变化;

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