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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