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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报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中国银监会将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批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报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批复。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理由。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报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