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至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时逐级抄送上级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服务对象范围的具体内容,拟增加的资本金或拨付的营运资金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修改的章程(仅限外资法人机构);
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截至申请日的前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