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中国银监会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接到受理申请通知书的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正式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内申请人应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建工作,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筹建期为六个月。
逾期未领取申请表的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
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可在满足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后,再次提出设立机构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