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应在每季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异地人民币业务有关情况报至该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